刑事辯護訴訟律師最近討論最多的可能就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了,其實很多人犯下了罪行,只要認罪認罰,那么從寬處理還是值得考慮的,畢竟他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而且認錯態度誠懇,可以適當減刑的。
刑事辯護
刑事辯護訴訟律師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值得推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行過程中,作為訴訟構造主體的三方,控辯審之間也存在一些“意見沖突”。這里所說的“意見沖突”,主要是指被追訴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律師因為做無罪辯護引發的與被追訴人、公訴人、法官之間的“意見沖突”。實踐中有辦案人員稱既然律師也在具結書上簽字,就視為當然認同具結書的內容,之后就不能提出與具結書內容不相符的辯護意見。以致于當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無罪辯護意見時,有公訴人(法官)直接訊問被告人:你是否同意律師給你做無罪辯護?更有甚者,有公訴人因為辯護律師做無罪辯護,當庭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也有法官因為律師做無罪辯護,不讓律師當庭發表無罪意見。
名律師認為,這種現象涉及到辯護人的法律定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實現以及辯護效果之間的平衡問題。
首先從辯護人的法律定位來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雖然依附于被追訴人的授權,但具有“獨立辯護”的權利和義務。律師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的簽字只能起到見證人的作用,并不對律師的辯護意見產生約束力。實踐中存在被追訴人認罪認罰,但案件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標準、無法認定犯罪事實的情況。因此法律并沒有禁止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做無罪辯護。
其次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看,該制度主要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但無罪辯護需要適用普通程序,這與上述價值存在一定的沖突。
最后從辯護效果來看,被追訴人認罪認罰、律師做無罪辯護使得委托人與被委托人的辯護意見不能發生合力,這種“騎墻式辯護”雖然不違反規定,但在看重被追訴人主觀態度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其辯護效果受到較大影響。
刑事辯護
基于以上分析,名律師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法律沒有禁止律師做無罪辯護,司法人員不允許律師無罪辯護或者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做法值得商榷。但考慮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提高訴訟效率),律師做無罪辯護又應該有所限制。建議采取折中方案,即律師做無罪辯護的,其提出的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可以在庭前以書面形式向法官和檢察官提出,庭審中只能簡要概述要點,以提升訴訟效率。
二是鑒于該問題實踐中有爭議,律師應當盡早與檢察人員或者法官溝通,避免出現撤回具結書或者不讓發表無罪辯護意見的情形出現。如果司法人員極力反對,鑒于說服對象是司法人員,這時強行無罪辯護的效果有限,可以在征求被追訴人意見后變更意見。
三是鑒于認罪認罰是被追訴人的選擇,律師的職責是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律師堅決做無罪辯護,而被追訴人對律師無罪辯護沒有信心進而反對時,雙方應當解除委托關系。
如果您還有關于刑事辯護訴訟律師這一相關方面的疑問,歡迎您咨詢。現在當犯罪嫌疑人有誠懇的認罪認罰態度,律師還是要為他爭取最大的減刑的,這個也符合法律中的人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