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要求律師有較強的專業能力,能夠在法庭上隨機應變,尊重事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有些律師在做刑事辯護時缺乏專業素養,下面名律師就和大家說下受賄罪刑事辯護律師要注意什么。
受賄罪刑事辯護律師
一、什么是受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系。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受賄罪主體有什么分類?
《刑法》第九十三條的分類方法從立法上講是十分科學的,考慮到立法的原意,同時照顧當前的管理體制,筆者認為,對"國家工作人員"在學理上可作如下分類:
1、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包括在國家各級政府部門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一定公共權力行為的公務員。
2、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等。
上述三種類型的人員,既有相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相同之處,第一類和第二類人員,按我國目前的體制,都是國家干部,即屬于國家干部編制,依法取得職務身份,依法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人員。不同之處,第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第二類和第三類按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有的學者稱為"準國家工作人員"。第三人員可以是國家干部,也可以不是國家干部。如:按我國現行管理體制,在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存在一部分"工人"編制的工作人員,他們雖不是國家干部,但他們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委托,依法從事公務活動,這種有委托與被委托關系的人員,應國家工作人員論。
受賄罪刑事辯護律師
三、受賄罪刑事辯護律師要注意什么?
1、切忌歪辯、亂辯和錯辯。
所謂歪辯,就是歪曲事實、曲解法律、顛倒是非的辯護。舉個例子講,在某特大走私案中,公訴人指控被告的走私行為沖擊了國內市場,給國內同類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害。
而某辯護律師居然說,封閉國內市場不利于我國企業開展國際競爭,被告的走私行為讓老百姓受到價格優惠,以較少的錢購更多的物,因此這種走私從某種意義上講是有益無害的,甚至走在了開放市場的前頭……辯護律師這種“走私有功論”的辯解,顯然就是一種歪辯。
如此歪辯,不僅公訴人、法官無法接受,連被告及其親屬也認為是徒勞的無聊辯護那么,什么又是亂辯呢?簡言之,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辯護就是亂辯。
2、律師辯護應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見。
違背被告意志辯護常見的情況有:被告要求作無罪辯護,而辯護人堅持作有罪但罪輕的辯護;被告要求作改變定性之辯,而辯護人堅持按起訴之罪作罪輕之辯。在某些律師看來,律師的辯護地位是獨立的,可以不受被告或委托人意志約束。我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因為律師的辯護權產生于被告或被告近親屬之委托(最終得到被告確認),而《律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委托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但“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實踐中,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的往往都是專業的律師,因為相比普通人律師更加清楚要如何進行辯護,對辯護技巧掌握的也比較熟練。由這類人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辯護是很有利的。
因為受賄罪的主體比較特殊,所以名律師建議受賄罪刑事辯護律師要從公職人員的角度來辯護,要弄清楚案件中的各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