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國家刑事辯護率越來越高,這是因為國家推行法治社會,全民學法懂法守法,大眾的法律意識普遍得到提升。刑事辯護率的變化從側面反映出國人的法律素養。下面名律師就和大家說下我國刑事訴訟制度。
刑事辯護
一、什么是刑事訴訟制度?
刑事訴訟制度同其他社會制度一樣,是隨著社會的變遷而發展變化的,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從宏觀層面上看,其發展是從非理性走向理性,從野蠻走向文明;從微觀層面上看,各國總是在尋找一種適合自身發展需要的刑事訴訟制度。在這一歷史進程中,隨著世界政治、經濟、文化交流的日益頻繁,兩大法系之間的以及其他具有不同歷史傳統的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刑事訴訟制度,呈現出逐漸融合、互相滲透的趨勢。
二、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
1、證據的概念和種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據是依法定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
2、證據的收集和審查
收集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律師為了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收集證據和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公安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公檢法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刑事證據的審查,是指司法人員對于已經收集到的各種證據材料,進行分析研究,審查判斷,以確定各個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并對整個案件事實做出合乎實際的結論。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而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辯護
三、刑事辯護率全覆蓋有什么意義?
實施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是律師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雖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及其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也可以擔任辯護人,但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刑事案件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這是基于律師職業的法律屬性及專業性特點做出的選擇。與上述規定相呼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推出的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更能夠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凸顯律師的價值。毫無疑問,這項改革措施足以改變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擺設”、具有“象征意義”而無實質作用等錯誤認識,是把律師制度納入社會主義法治制度制度的重要成果。它能夠讓律師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發揮更大、更有效的作用。因此,這無疑是律師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改革的意義重大而深遠!這一改革措施,應當在修改律師法時納入其中。
刑事辯護率全覆蓋可以反映出法庭審理程序越來越完善,大家想要了解刑事辯護制度可以去名律師平臺看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