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是有權聘請律師的,而在聘請了律師以后,便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來會見律師。下面名律師就給大家介紹會見刑事辯護律師的方式 會見辯護律師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辯護律師
會見刑事辯護律師的方式
1、普通刑事案件。我國刑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四十八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有礙偵查”是指下列情形:
刑事辯護律師
會見辯護律師的規定有哪些
1、《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2、《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執業活動: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普通刑事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會見律師的形式是不一樣的。在看了名律師的介紹之后,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了會見辯護律師的規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