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涉及到很多專業的知識,也是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法庭審理時必須要有刑事辯護律師為其辯護。下面名律師就和大家說下刑事辯護網包括哪些內容。
刑事辯護
一、刑事辯護制度是什么意思?
刑事辯護制度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于完整訴訟結構形態的構成,對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刑事辯護有什么注意事項?
1、大案要案審查要求之嚴厲、規格之高,不是一般刑事案件可比擬。無論在事實認定、政策理解及法律適用方面,筆者不認為作為—名辯護律師會比司法機關有更高明之處。當然人無完人,大案要案即使經過高規格的審查程序,不排除仍會存在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問題。作為一名辯護律師要提出不同于已有結論的意見,爭取不同于已有結論的辯護結論為法院所采納,應當清楚自己是什么,能夠干什么,怎么干什么。不切實際的“重”結論,向當事人許諾訴訟結論,效果不是欺己便是欺人。
2、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勝訴、敗訴問題,在筆者看來,根據法律規定,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據實依法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采納辯護律師的意見,取舍權在法官。
3、堅持刑事辯護優劣的正確評判標準,不以結論是非論英雄。衡量辯護律師勝訴敗訴的標準應當是看他是否發現了所有應當發現的事實依據及法律適用問題;是否很好地組織運用這些問題表達出有利于被告的辯護意見;是否能審時度勢地采用恰當的方式讓法庭接受辯護律師的意見。律師辯護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認為是對檢察機關公訴、法院判決發揮有限的監督制約作用。
刑事辯護
三、刑事辯護網包括什么內容?
刑事辯護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第一、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
(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5)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7)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第二、辯護人及辯護人的范圍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制度的設立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能力的缺陷;彌補了國家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保障的不足;促進了訴訟公正的實現,并在社會中發揮著示范功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在中國辯護人的范圍較廣泛: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第三、辯護的種類和方式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并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辯護相對于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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