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都存在私欲,在工作中面對各種物質的誘惑,如果控制不住自己的欲望,就會發生經濟犯罪。法庭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會要求辯護律師為其辯護,下面名律師就說下經濟犯罪刑事辯護的注意問題。
經濟犯罪刑事辯護
一、什么是刑事辯護?
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于完整訴訟結構形態的構成,對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經濟犯罪刑事辯護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經濟犯罪刑事辯護
三、刑事辯護律師怎么收費?
1、期間固定收費,是指為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日常法律服務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用。
2、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項委托法律事務或每一法律服務階段為基本單位,按規定的數額或在規定的范圍、幅度、限額具體商定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或雖然涉及財產關系但不考慮財產價值僅根據工作量、工作內容確定費用的法律事務,如代書、不適合按標的額計收律師費的專項非訴訟法律服務等。
3、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按照案件爭議標的額、項目涉及的爭議標的額、交易額,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的計價方式。按標的數額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和項目,包括民事訴訟、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仲裁案件,以及非訴訟法律服務。
4、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耗費的有效工作時間,在規定的標準范圍內,按確定的每小時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采用計時收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填寫工作日志,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單,與當事人協商確定。
5、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只收取一定金額的基本服務費用(或約定不收取基本服務費用),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方式等先行約定,根據目標、效果的實現情況,按約定金額或比例支付的收費方式。
名律師覺得律師在做經濟犯罪刑事辯護時,要理清案件的前因后果,盡量為當事人做從輕辯護或無罪辯護,爭取法庭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