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法定程序,相比較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其區別比較大。有的人法律意識比較薄弱,對于刑事訴訟不了解。下面名律師就跟大家解釋下什么是刑事辯護,刑事辯護有什么制度。
刑事辯護
一、什么是刑事辯護制度?
刑事辯護制度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于完整訴訟結構形態的構成,對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刑事辯護的技巧有哪些?
1、性質上的酌定情節。從法理上講,相對于直接故意的間接故意,相對于積極作為的消極不作為,都是司法實踐中經常考慮的從輕處罰酌定情節。例如,司法實踐中同是受賄罪,對被動收賄者的處罰往往輕于主動索賄者,間接故意殺人的處罰也輕于直接故意殺人。
2、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民事糾紛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對于偶發的刑事犯罪,突發性犯罪相對于預謀性犯罪,出于義憤的犯罪相對于無緣無故的犯罪,處罰都輕重有別。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例如,湛江走私受賄案中市委書記陳*慶受賄110萬元,茂名海關關長楊*中受賄180萬元,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法院考慮他們積極退贓,兩人都被判了死緩,讓陳*慶和楊*中“撿回一條命”。又如,陳*慶之子陳*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數額特別巨本該判處死刑,但法院以其“案發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為由,輕判其死緩,留其一命。
三、刑事辯護流程是怎樣的?
1、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注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并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后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系,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個以上開庭的通知,只能按時參加其中之一的;據名律師了解,庭審前律師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由客觀原因律師無法按時出庭的。
3、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
4、協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請。
刑事辯護
刑事辯護的制度上文名律師已經給大家介紹了。在我國刑事辯護制度自古就有,發展到現在已經比較成熟了,而且我國對于刑事案件會有法律援助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