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刑事訴訟案,想必大家伙對名詞比較熟悉,但是對該具體的解析及后續做法是比較陌生的,現在小編就給大家匯集了一些關于刑事訴訟案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
訴訟的概念
訴訟是一種三方組合,其最一般的含義是:處于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并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在現代社會,訴訟是國家司法活動的重要內容,國家司法權通過訴訟活動得以實現,從而達到解決社會糾紛、實現法律正義的目的。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案主要特征
1.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關系密切,學習刑事訴訟法必須對此有所了解。
刑事訴訟
2.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負責進行。其中,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軍隊的保衛部門、監獄和海關總署緝私局。在考試中,一般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權限為考察重點。人民檢察院是唯一享有檢察權的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權貫穿始終,如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自偵案件的偵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執行監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審判權的機關。根據第12條規定,審判階段是確定公民有罪的必經階段。因此,審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試的重點。
3.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在刑事訴訟中,學理上的通說將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統稱為“訴訟主體”,而按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項的規定,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稱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82條第4項的規定里將前述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稱為“訴訟參與人”。上述三個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內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廣泛意義上的各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
4.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這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特征。與其它社會活動不同,刑事訴訟活動是刑事訴訟法的產物。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訴訟案件的流轉程序一直是國家統一司法考試關心的重點。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
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在刑事訴訟法中,刑事案件處理有兩種類型:對于需要偵查的案件,叫做公訴案件,需要經過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階段;對于不需要偵查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叫做自訴案件,需要經過立案、審判和執行三個階段。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方面的材料,按照各自的職能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立案是刑事訴訟活動開始的標志。社會生活中出現糾紛或者事件后,只有經過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才能進入刑事訴訟軌道,才能進行后面的偵查或者審判。
(2)偵查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收集證據、查明及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對公訴案件而言,立案之后就進入了偵查階段,通過偵查活動,收集確實、充分的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為以后檢察機關的提起公訴打下基礎;通過偵查,如果發現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應該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己經被逮捕的,應立即釋放。“專門調查工作”具體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扣押物證、書證,查詢、凍結存款、匯款,鑒定,通緝,辨認等訴
訟活動。“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具體包括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種強制措施,還包括必要時采用的其他強制性方法,如強制檢查、強行搜查、強制扣押等。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案例名律師答復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幾個朋友聚會,飯后又一起卡拉OK,期間餐廳經理派服務員胡某陪侍。次日凌晨兩點結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廢棄的工棚內強行與胡某發生了性關系。案發后李某堅稱是通奸而不是強奸。此案由S市Y區檢察院起訴。Y區法院經不公開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提起抗訴,S市中級法院改判被告人構成強奸罪并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訴的檢察機關送達了判決書,沒有向被告人李某送達判決書,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布了判決書。
問:
1.本案二審判決是否生效?為什么?我國刑事裁判一審生效與二審生效有無區別?為什么?
2.此案生效后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程序要求是什么?
3.省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向省高級法院提起抗訴,對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再審案件,省高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4.如果省高級法院認為S市中級法院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應當如何糾正?
5.此案在由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抗訴中,請求改判被告人無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辯稱無罪,省高級法院根據控辯雙方一致意見,是否應當做出無罪判決?為什么?
【參考答案】
1.(1)未生效。二審判決應當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審判決始終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達判決書,裁判文書網上發布判決書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決,李某始終不知道判決的內容,因此本案二審程序未完成宣告,判決未生效。
(2)一審裁判的生效時間為裁判送達后次日開始計算上訴、抗訴期限,經過上訴、抗訴期限未上訴、抗訴的一審裁判才生效。由于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普通案件二審裁判為終審裁判,但需要送達后始生效,即二審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達裁判文書后發生法律效力。
2.【答案解析】(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首先應當向S市檢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省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2)當事人一方對S市檢決定不予抗訴而繼續向省檢察院申訴的,省檢察院應當受理,經省市兩級檢察院辦理后,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不再立案復查。(3)S市檢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抗訴的,應當提請省檢抗訴。(4)省檢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訴。
3.【答案解析】(1)經審理能夠查清事實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后依法裁判;(2)經審理仍無法查清事實,證據不足的,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3)經審理發現有新證據且超過刑訴法規定的指令再審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答案解析】省高級法院既可以提審也可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1)提審由省高院組成合議庭,所作出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提審的案件應當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案件疑難、復雜、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審法院審理的情形。(2)省法院指令再審一般應當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級法院再審,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糾正裁判錯誤,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審,S市中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二審程序進行。
5.【答案解析】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既可以作有罪判決也可以作無罪判決。(1)本案系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審理的對象是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判決有罪無罪的依據是案件事實、證據及適用的法律是否確有錯誤。(2)檢察機關的抗訴是引起再審程序的緣由,其請求改判無罪已經不是控訴的含義,也不是控方,不存在控辯雙方意見一致的情形。
證據分析——刑事訴訟法案例名律師解析
案情:
某日凌晨,A市某小區地下停車場發現一具男尸,經辨認,死者為劉瑞,達永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車場錄像顯示一男子持刀殺死了被害人,但畫面極為模糊,小區某保安向偵查人員證實其巡邏時看見形似劉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開庭時該保安已辭職無法聯系)。
偵查人員在現場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時未附筆錄)。偵查人員對現場提取的血跡進行了ABO血型鑒定,認定其中的血跡與犯罪嫌疑人劉四的血型一致。
劉四到案后幾次訊問均不認罪,后來交代了殺人的事實并承認系被他人雇傭所為,公安機關據此抓獲了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產公司開發商張文、張武兄弟。
偵查終結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認定此案系因開發某地塊利益之爭,張文、張武雇傭社會人員劉四殺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張氏兄弟、劉四同時翻供,稱偵查中受到嚴重刑訊,不得不按辦案人員意思供認,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證的證據或線索,未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公訴人指控定罪的證據有:①小區錄像;②小區保安的證言;③現場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鑒定;⑤偵查預審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證明。三被告對以上證據均提出異議,主張自己無罪。
問: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以上證據分別進行簡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結論。
認定三被告是否有罪的爭點首要的在于被害人是否系劉四親手所殺,其次在于張氏兄弟是否存在雇傭劉四殺人的行為。這兩個事實的認定要從證據入手,根據有罪的證明標準——證據確實、充分,既要審查證據的質量——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又要審查證據的數量——充分性。從實務操作上,先要對本案證據進行逐一評價,繼而對本案證據進行綜合評價。再結合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由于本案諸多證據既不符合證據的質量要求,又不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排除合理懷疑,故應當認定指控的事實不能成立。進而依據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的刑事法原則,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參考答案
(1)證據1小區錄像:小區錄像只能證明有人殺人,但不能證明是劉四所為,不得作為劉四實施犯罪行為的直接證據。
證據2小區保安的證言:小區保安是重要的目擊證人,其證言對案件的認定極為關鍵。但其證言內容含糊,不能肯定是劉四殺人,且被告方提出異議后,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其證言未經庭審質證,無法查證屬實,故保安的證言不能用作定罪的證據。
證據3現場提取的手套、刮刀:手套、刮刀屬于案件的物證,在勘驗中提取,未附筆錄,不能證明物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4ABO血型鑒定:本案中采用的ABO血型鑒定屬于鑒定意見,由于其不能將現場提取的血跡與被告人進行同一認定,即鑒定方法不符合專業規范要求,應當采用DNA鑒定方法。故該證據不能證明現場的血跡就是劉四的,即不能證明劉四案發時來過現場。
證據5偵查預審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證明:第一,對待口供,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被告人庭審中翻供,要審查是否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辯解與全案證據是否矛盾;第二,本案被告先供后翻,稱翻供系刑訴所致,但沒有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沒有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證據材料,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不能相互印證,如果法院對證據合法性有疑問,可以依職權進行法庭調查;第三,共同犯罪人檢舉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實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內容,不是證人證言,所以,共同犯罪人供述之間不能互為證人證言。綜上,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證明合法性、真實性存疑,不能排除作為利害關系人的張氏兄弟和劉四相互指證、誣告陷害的合理懷疑。
(2)結論
綜合本案全案證據,有的模糊不清、證明力明顯較弱,有的喪失證據資格,有的前后變化較大,證據本身的真實性無法查實,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相互矛盾,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也不能排除另有他人作案的合理懷疑,不能得出張氏兄弟雇傭劉四殺人的排他性的唯一結論。因此,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對于刑事訴訟案,想必大家都略有所知,這是小編給大家整理以上的刑事訴訟案的案例分析,各位可以參考觀摩一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