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機構都有哪些?其實我們要提起刑事訴訟,可能要經過很多部分的審批,這些東西都是我們在日常中接觸不到的,接下來,咱們攜手名律師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相關的資訊。
刑事訴訟
一、我國刑事訴訟的結構是什么?
我國刑事訴訟形成了以法院判決為中心,檢察機關干預公安機關偵查,提請法院審判,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很少聯系的直線型結構。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處于相對重要的地位,權力強大,影響控制著刑事訴訟后面的每一個環節。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各方面活動都會受到公安機關的直接或間接影響,而他們對抗公安機關的手段、措施卻相對較少。公安機關擁有的權力從本質上講是一種行政權,按照權力制約理論,行政權應當受到司法權的有效監控,以司法權制約警察權,是人們對警察天然侵犯性進行深刻認識的結果。我國的檢察機關擁有的權力廣泛,但過于分散和脆弱,對公安機關缺乏相關的實質性管理手段,法院更是無法對公安機關進行司法控制。這種刑事訴訟構造表面上看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實質上是以偵查為中心的職權式訴訟模式,目的是加強審前程序,確保偵查活動的順利實施。
二、《刑事訴訟法》原則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四)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五)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六)審判公開原則
審判公開原則的例外情況包括4種: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3、14周歲以上不滿l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4、16周歲以上不滿l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但是,無論是否公開審理,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刑事訴訟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八)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九)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原則
1、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的訴訟權利和人身悔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2、該原則的含義:
(1)訴訟權利是訴訟參與人所享有的法定權利,法律予以保護,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剝奪。
(2)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有權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訴訟權利。
(3)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應當保障,并不意味著訴訟參與人可以放棄其應承擔的訴訟義務。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也有權力要求訴訟參與人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否則,刑事訴訟就無法順利進行。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起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一)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的結構就是以法院的審判為中心的,但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具備一定的監督權力。因此,刑事訴訟法的結構其實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屬于一種直線結構的,因為人民法院在整個刑事案件過程當中不會跟公安機關產生直接的聯系,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的過程當中起到一個中間的作用。
這就是我國刑事訴訟的資訊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希望大家喜歡,我們在生活中能夠接觸到的刑事訴訟案件很少,一般都是在新聞或者電視劇中看到,但是我們了解一些也是可以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那就關注名律師官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