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問刑事訴訟之中,哪一方面最為重要?小編想說的是證據最重要,要想贏得勝利,就必須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求是正確的,今天小編就請到了名律師來為大家介紹刑事訴訟證據。
刑事訴訟
證據的概念和種類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的收集和審查
收集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律師為了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收集證據和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公安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公檢法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刑事證據的審查,是指司法人員對于已經收集到的各種證據材料,進行分析研究,審查判斷,以確定各個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并對整個案件事實做出合乎實際的結論。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而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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