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朋友遇到了一些刑事案件糾紛,想知道刑事訴訟階段有哪些,下面就讓名律師給大家詳細的解答一下刑事訴訟法律知識,有需要的朋友們,不妨進來文章了解一下吧。
在刑事訴訟中,要進行控告、舉報材料的審查、詢問、訊問、勘驗檢查、搜查、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開庭前的準備、法庭調查證據、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等活動。這些按照一定順序進行的相互連接的一系列行為過程,可以劃分為若干相對獨立的單元,這稱為刑事訴訟階段。
刑事訴訟階段的特點是每一個訴訟階段都是一個完整的獨立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務和形式。
刑事訴訟
我國的刑事訴訟劃分為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第二審和執行等階段。此外,還有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兩個特殊階段。特殊階段是指特定案件才適用的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只適用于判處死刑的案件,審判監督程序只適用于裁判已生效的案件。
刑事訴訟階段與各個具體的訴訟程序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刑事訴訟階段指在處理刑事案件的全部過程中,為實現某項具體的直接任務而進行訴訟活動的那部分具有相對獨立性的過程。各具體的訴訟程序是在各個訴訟階段實行一定的訴訟行為時所應遵循的方式和手續。
刑事案件一審開庭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2、由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由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案件證據進行質證。
刑事訴訟
4、法庭辯論階段,由公訴人發表公訴詞,由被告人或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5、由被告人進行最后陳述。
6、審判長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后當庭宣判或擇日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査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以上就是名律師給大家講述了關于刑事訴訟階段法律知識,相信各位朋友看完上面的內容之后,都清楚的知道了刑事訴訟階段了,希望這些內容對你們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