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官司牽涉人身自由權的剝奪問題,所以,比較敏感,也比較復雜。不同的刑事官司有不同的程序和思路。刑法中明確規定了刑事訴訟的標準。讓名律師和大家聊聊刑事訴訟怎么打?有哪些要點吧!
不同的刑事官司有不同的程序和思路。比如輕微的自訴案件:必須收集證據,滿足人民法院立案的基本要件,這樣 自訴案件才可能進入程序。比如公安機關偵破的刑事案件,應當由報案人,案發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才可以進入刑事官司。比如檢察機關直接偵破的案件,也應該有報案人,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才可以進入刑事官司。由于刑事官司牽涉人身自由權的剝奪問題,所以,比較敏感。也比較復雜。
刑事訴訟
訴訟過程是什么樣的?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后,可能就有兩種結果,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不具備起訴條件的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的。
對這種情況,作為起訴一方的人民檢察院由于提不出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確鑿證據,如果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就刑事訴訟活動而言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任務也是不相吻合的。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一種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對案件重新進行審查,補充需要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卷材料后,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在這一個月的補充偵查時間里,如果犯罪嫌疑人原來已被采取了強制措施,如已被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是否需要變更或取消強制措施,一般應由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后,認為證據已經確實、充分,足以證明犯罪的,可以再次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如果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沒有掌握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可以作撤銷案件處理。
刑事訴訟
《刑法》中關于打架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內容 一、第二百三十四條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第二百三十八條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3、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四、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五、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怎么打大家都知道了吧,名律師在這里還要提醒大家;
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為:
(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專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刑事訴訟有著基本流程,不同的刑事官司有不同的程序和思路。只要觸碰了法律就可以進行訴訟。以上就是名律師對刑事訴訟怎么打官司的解答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