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律師辯護需要時刻注意什么東西?刑事訴訟辯護是非常重要的,畢竟這類案件往往對一個人的影響極其大,處理不好可能會讓你名譽掃地,接下來,就跟著小編攜手名律師一起來了解了解吧!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律師辯護
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處罰的法律,直接關系到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生命存留,故律師辯護在刑事訴訟中地位非常重要。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刑事案件千差萬別,刑事辯護并沒有一定之規,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不同方案,但以下幾個方面一般需要考慮到。
一、認真分析構成犯罪所依據的證據及其適用的法律規定
無論是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的公訴書,還是審判階段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依據,無外乎是涉案證據已經證明犯罪構成已經達到了法律規定的要件和量刑標準。因此,刑事辯護律師應當做到有的放矢,從認定犯罪的證據是否存在瑕疵以及法律適用是否準確等方面入手。
首先,要審核辦案機關取得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錯誤或者不當的刑事判決往往在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辯護律師對此要格外謹慎,取得證據的程序不當,會導致被告人被加重處罰甚至無罪而被認定為有罪。為此,需要認真分析涉案證據是否存在鑒定方面是否存在問題,是否具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現象等等。比如湖北某危險駕駛案,被告人血檢結果為156.45mg/100ml,一審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緩刑兩個月。辯護律師發現醫務人員在抽取被告人血樣時,采用乙醇為皮膚消毒,違反了質檢總局、國家標委會《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第5.2.1條,關于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用酒精或者揮發性有機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的規定,抽取血樣程序違法,最終二審法院宣告上訴被告人無罪。
其次,現有證據能否形成完整證據鏈,確鑿證明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應當對證據的真實性,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核,著重分析證據之間是否具有內在的聯系,是否共同指向同一的特征事實,是否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等等。比如某法院審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提供的證據卻不能證明交通肇事行為與被害人重傷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能排除被害人存在第二次被損傷的可能性,得不出被害人重傷是由被告人交通肇事造成的唯一結論,構成犯罪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再次,認真分析法律適用是不是準確。被告行為或者結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是否達到了量刑標準,直接關系到犯罪定性及其處罰方式,辯護律師認真分法律適用是否正確非常重要。比如某販賣、運輸毒品案,涉案毒品數量已經遠遠超過死刑標準,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的主要依據是其在團伙中是處于支配地位的主犯,但有關證據卻不能證明被告人為主要出資者,也不能證明被告人為毒品所有者或者是團伙中的起意、策劃、糾集、組織、指使者,不符合有關規范文件中關于構成販賣、運輸毒品主犯的規定,最終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法院的死刑判決部分,保住了被告人的性命。
二、熟練掌握刑法、司法解釋、座談會紀要等規范性文件
首先,刑法典及其解釋性規范文件不僅是辦案機關最終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基礎,也是刑事律師辯護的唯一工具。掌握不熟練,可能會使辦案人員出現執法或裁判瑕疵,使律師在法律運用中出現差錯。比如根據以前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公通字[2012]26號)規定,嫌疑人如果在三年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兩次的應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予立案追訴;而根據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的規定,該行為則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沒有熟練掌握刑法有關規范文件,不屬于犯罪的容留他人吸毒行為有可能被定為犯罪而受到不應有的刑事處罰。再比如嫌疑人有一次容留智障人員賣淫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規定,不應當對其立案追訴;而根據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13號),該行為則構成容留賣淫罪。對刑法典、司法解釋等規范文件要精準掌握,才能做到辯護準確和與法有據。
其次,律師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對刑法解釋性規范文件應限制在準確理解上,不能隨意進行擴大或縮小解釋。解釋性規范文件在刑法適用的指南地位不可動搖,是法律適用的唯一依據,一般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部等國家最高司法部門的司法解釋,雖然其通知、答復以及座談會紀要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解釋,但在司法實踐中兩者地位基本相當,同樣成為辦案機關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
有的辯護律師,以司法解釋等規范文件同刑法典相矛盾為由,要求辦案機關不予適用,這樣的意見一般不會得到司法機關采納。比如某一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被告人因出售自己豢養的數只瀕危野生動物而獲刑,辯護人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馴養繁殖的物種”錯誤為由,要求二審法院不予適用,并宣告被告人無罪。即使司法解釋存在不當,也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向制定機關提出撤銷該的申請,不應以存在瑕疵為由要求審判機關不予依據。敢于對刑法解釋性規范文件提出質疑的精神值得稱贊和學習,但在刑事辯護中幾乎很難成功。因為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刑法典等規范文件審理案件,沒有依照的就應當屬于錯案,法官沒有撤銷國家司法機關解釋性規范文件的權力與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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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處理整個案件過程中要注意言行恰當
刑事律師在接受委托之日起,應當切實注意自己的言談舉止,避免對辦案人員出現諷刺性言論或其他過激行為。提倡崇法和據理力爭精神,同不尊重司法工作人員有著本質的區別。辯護目的是讓有關人員切實感受到辯護人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理性與無畏的說理同法庭上大鬧和咆哮相比,前者效果應當遠遠好與后者。司法實踐中個別人在法庭上慷慨陳詞,撇開本案證據及法律適用等關鍵問題,大談司法人員在其他方面違法,結果導致對被告人被重判的例子是比較多的。
四、要特別注意刑事辯護的法律風險
律師參與訴訟是現代國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標志,但由于種種因素,刑事辯護律師被吊銷執業證書甚至受到刑事處罰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刑法》第306條“偽證罪”出臺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第37條新增“擾亂法庭秩序罪”后,被指控涉嫌這兩種犯罪者屢見不鮮。刑事律師在參與當事人證據梳理時,如果行為不當很有可能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在對證人調查取證時,如果具有“是不是這樣發生的”或“這樣做對某某有利”等類似的在先發問,則有可能涉嫌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在庭審時有過激言行不聽法庭制止,又有可能涉及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刑事辯護律師只有在不斷提高自身法律職業素養和道德修養的前提下,預防和避免自己發生執業風險,才能做到為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爭取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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