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申訴你應該做好哪些準備?當我們提起刑事訴訟申訴的時候我們就應該想清楚自己有哪些優勢,自己應該做好哪些方面的準備,如果你有興趣,那就隨小編攜手名律師了解更多的資訊吧。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申訴
申訴,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刑事案件申訴是較為常見的類型。朋友在評論中提到,刑事案件哪些人可以申訴?申訴人應該向哪個法院申請?申訴的程序是怎樣的?申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刑事案件哪些人可以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本條規定,有權提出申訴的是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接受申訴的機關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并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只有當申訴引起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并作出不同于原判決、裁定的新判決、裁定時,才能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開始執行新的判決、裁定。這里要說明的是,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不是上訴。
二、申訴人應該向哪個法院申請?
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當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后,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要說明的是,經過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但是已依法終結的案件除外。
三、申訴的程序是怎樣的?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申訴的提出和受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以下僅敘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程序。
(1)申訴的提出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②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③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申訴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申訴聽證
(2)、申訴的受理,刑事案件申訴期限是多久
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并沒有對刑事案件申訴期限做出具體規定,因此有些人認為,不管過了多少時間,如果當事人或家屬認為生效刑事判決錯誤的,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申訴的。對這個問題,張哥在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中找到答案:申訴是有時效限制的。具體來講,法院應該受理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如果超過兩年的話,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出現,否則法院不會再受理了。哪三種情形呢?
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②原審被告人在《若干意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3)哪些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訴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訴訟
①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申訴,不予受理。
②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及《若干意見》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案件,申訴人仍不服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
(4)、刑事申訴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些情形包括:
①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
②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④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7條則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即對終審刑事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①有審判時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②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④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自相矛盾的;⑤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違反刑法第 12條的規定適用失效法律的;⑥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⑦量刑明顯不當的;⑧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并導致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訴,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
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經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后又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此外,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一般不予再審立案。但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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