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補償
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2010年7月13日,國土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體修改條款還未知。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的省區市,必須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
國務院修改征地補償標準
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緊急通知”,要求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通知中規定,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可見,高層堅決糾正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決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強行實施征地,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同時,還要嚴格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對拆遷戶進行補償。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的省區市,必須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已公布實施,但標準偏低地區,必須盡快調整提高。
另外,對于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群眾如對補償有異議的,可通過聘請一名律師跟進了解。
征地拆遷標準
征地搬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征地拆遷補償因被征收土地性質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對于征收土地為國有土地性質的情形,主要涉及的是對房屋拆遷的補償,主要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進行補償。補償的方式包括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補償內容一般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拆遷及臨時安置的補償、營業性的房屋停業損失的補償等。
若被征收土地為集體土地的,則一般是指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問題,這時主要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及當地相關政策。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根據土地用途劃分,如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內容。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征地拆遷標準
征地拆遷中,保障合法權益,一定要注意這些問題!
首先,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往往會告知我們征收項目的名稱、征收的范圍等內容,我們可以據此判斷我們的房屋土地是否在征地范圍之內,同時我國明確規定了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方可對土地進行征收,對征收項目的性質進行了嚴格的限定,但僅憑項目名稱,我們無法準確的判斷該項目是否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因為在實踐操作過程中,總有一些征收部門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行“商業開發”之實,擅自征收百姓土地,侵害百姓權益,即便是有一些征地項目,確實也包含著公共利益,但深究起來,也可能存在少批多占的現象。因此,通過征收項目名稱,我們可以采取信息公開的方式獲取相關的信息,對于違反法律作出的征收行為,我們要堅決抵制。
其次,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問題
評估報告作為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作出的前提條件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們能夠獲得補償款的多少。就評估報告而言,從評估機構的選擇開始便要遵照嚴格的評選機制。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因此,協商選定作為房地產評估機構產生的首選方式,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可選擇多數決定或隨機選定的方式。所以,如果未經被征收人協商,征收部門單方指定評估機構對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評估,這樣的評估報告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不予采納。因此,對于未經法定程序選出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可以拒絕以此為由作出的補償協議。
最后,是補償協議的簽訂
補償安置協議作為征地拆遷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環,關系到被征收人最后能在此次征收過程中獲取多少補償款,實踐過程中,一些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門的“糖衣炮彈”下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有的抵不住征收部門的威脅草草簽署了補償安置協議,更有甚者對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也“隨波逐流”,同征收部門簽訂了不平等的補償協議或者簽訂了空白協議,對于這種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法律對您的權益也無濟于事,畢竟在我國,法律只保護很傻很天真的人,不保護太傻太天真的人。
因此,拆遷律師提醒您,在協議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時,不要貿然的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一旦簽訂的補償協議,則代表著你同意了征收部門提出的要求,最好能找一名律師商談過后再簽,日后再發現協議中存在不平等的條款,也無法有效的對被征收人的權益進行救濟。
征地拆遷標準不斷地完善,賠償的條款也越來越明朗,以往經常聽到的釘子戶等拆遷補償糾紛現在越來越少出現了,在城市發展的同時不忘兼顧民生的生活,這也是國家管理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