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是城市建設的一項重要的政策,它能不斷地把城市建造得更加完善、更具現代化,但近年來頻頻發生征地拆遷案件糾紛,其原因多是對征地拆遷的賠償不滿,名律師小編今天就與大家一起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征地拆遷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歸結其原因是:
1、征收程序存在違法現象,征收地塊未經有權機關審批即開始征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張貼征收公告等不透明行為;
2、補償安置的標準不依法制定,未經審批或聽證,致使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
3、因歷史遺留問題致使房屋產權證明缺失,征收部門以此降低補償或者強拆房屋時有發生;
4、補償協議簽訂不明確或是簽訂后不依約履行,致使拆遷后續糾紛發生。
征地拆遷案件糾紛
征地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
2、盡快制訂出臺有關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的相關政策,切實保障被征收人的權益。被征收人的權益在城市土地國有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結構下,應該采取權變思維,區別對待,盡快將討論、制定有關農村房屋征收相關政策法規提上日程。
3、確保實行“以土地換保障”政策,建立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更新理念,制定合理的政策,促進失地農民充分就業。
4、加大各部門聯動協調力度,促進征收工作順利進行。整合資源,妥善解決善后矛盾糾紛。
5、司法強拆采取“裁執分離”制度,以保障征地拆遷的順利進行。由法院裁決,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法院予以監督。既解決了法院人員短缺,執行力度不夠的問題,又可以避免統一由法院裁決執行而導致的濫權、侵權和腐敗等問題。從而降低司法強拆執行難度。
6、創建經濟廉租房制度,盡快解決部分困難被征收居民的居住問題。
7、建立開放型房屋征收程序,落實被征收人的參與權。公開、透明的征收程序,充分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機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內容。
8、堅持輿論先導,做好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傳工作。房屋征收中的法制宣傳工作,深入開展法制宣傳,使群眾知法懂法是做好征收工作的基礎。
征地拆遷案件糾紛
司法解釋對拆遷糾紛受案范圍的規定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的規定
1、肯定性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法第11條進而列舉八類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這八類案件是:
(1)行政處罰案件;
(2)行政強制措施案件;
(3)侵犯經營自主權案件;
(4)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案件;
(5)申請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案件;
(6)申請發給撫恤金案件;
(7)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上述八類案件除第六類申請發給撫恤金案件在拆遷行政訴訟中難以對號入座外,其他七類概括性的規定均能對號入座,而且該法第11條第2款對上述規定作了補充,“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為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留下了發展空間。
2、排除性的規定
鑒于行政訴訟的特點,法律對其受案范圍從另一方面以排除性的規定加以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爭議有四種。
第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這種國家行為,是政府以國家名義作出,不涉及特定的個人和組織的有關國與國之間的關系,有關國家安全以及國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為。這是因為,根據我國《憲法》和相關組織法的規定,審查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權限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人大及作出抽象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
第三,行政機關對所屬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內部行政行為。對此類行政行為不服,只能通過向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人事部門申訴解決,而不能啟動行政訴訟。
第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例如涉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糾紛時,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二)司法解釋對受案范圍的規定
我們在研究法律對拆遷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時,常感到操作性不強,實踐中難以把握。尤其近年來拆遷糾紛蔓延并激化的情況下,各地法院對拆遷行政訴訟要么是難立案,要么是不敢公正判決,秉公執法的不多。這里的主要原因是體制問題,但法律規定不明確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名律師小編認為征地拆遷案件糾紛多發生于村民對賠償的條款以及后續的安置工作不滿意,這不僅需要多方的協調,還需要國家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讓糾紛案件有依可據、有理可循,才能更好地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