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的標準需要遵循這四個原則,可能很多人認為生活中要是有朋友遇到征地拆遷就會一夜暴富,其實真的是你想太多了,下面就由小編攜手名律師介紹一下相關的資訊吧。
征地拆遷的標準
征地拆遷的標準
法律中雖然沒有對具體的補償金額作出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所制定的補償標準常常是明顯偏低的。所以,在遇到征地拆遷的情況時,一定要將下列的幾條原則掌握,從下列的原則中我們就能夠判斷出拆遷方是否給出了合理的補償。
一、不能比拆遷之前的生活水平更低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新《土地管理法》更是從立法層面強化了這一補償原則。
實踐中,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征地拆遷的,要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拆遷補償標準。
征地拆遷的目的就決定了征地拆遷是不能犧牲被拆遷人的利益,被拆遷方的原有生活水平必須得到保障。
拆遷過程中,如果被拆遷方發現拆遷方給出的補償影響到了拆遷之后的正常生活水平,“越拆可能越窮”那么拆遷方給出的補償很可能存在侵害被拆遷方合法權益的情況。
二、不能比周邊市場價格更低
依照我國相關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比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那天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更低,以不降低被征收人征收房屋之后的生活質量、居住條件為宜,地方不得與補償的標準偏離。
征地拆遷的標準
三、補償在先拆遷在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因此凡是說要先搬遷后補償的,都是違法的,其目的往往是拆了老百姓房子,加速拆遷進程,又或者讓老百姓處于不利的談判地位,自己掌握充分的主動權進而施壓,壓低補償款。
被拆遷方自身一定要堅定這一原則不動搖,不要被拆遷方誤導。
拆遷雙方就房屋征收補償的各個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然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之后雙方需要依照協議的約定,對協議中確定的義務進行履行。
這些事項均完成,才算是滿足了“補償在先”這一原則的要求。
四、最低補償標準
● 被拆遷人倘若選擇了貨幣補償方式,土地的補償加上房屋的建筑成本是最低的補償標準
● 而倘若被拆遷方選擇了產權調換方式,同區位拆一補一是最低的補償標準,倘若比1:1的比例更低,那么這種補償方式一定是不合理的。
另外,拆遷方還需要對被拆遷方的在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搬家補助費、以及自過渡期過期的那天起增加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用進行補償。
拆遷方在給予被拆遷人補償數額時,一直以來都是以能少給就少給作為方法。比如,用違拆違,由于歷史遺留原因,造成許多農村的房子不具備相關證明,因此,拆遷方總是借這個理由來將被拆遷人的補償壓低。
但房屋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狀況,大多是由于歷史遺留問題,所以在拆遷的過程中被拆遷人是完全能夠得到補償的。對于這些,農民朋友們要多多了解一些相關知識,當在遇到拆遷的狀況時,就不會被拆遷方給欺騙了。
相信大家對征地拆遷的標準的相關資訊都有一定的了解了,征地拆遷一夜暴富的人會有,但是肯定是少數的,畢竟很多征地不一定是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那就關注名律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