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遷程需要注意的問題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這一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政府將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機構實施,也有的縣一級政府直接將某一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委托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規定:“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這兩條所規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時間和內容。
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這兩條規范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
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項目未進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張貼,有的應公告兩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還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時即發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內容缺少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征地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并將產生嚴重的后果。
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征地拆遷的問題
3、不告知聽證權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依照上述規定,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對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有權要求聽證,并有時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實施機關應當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交待聽證權。可以在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聽證權,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聽證權。但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幾乎都沒有告知聽證權,更談不上舉行聽證會,實質上剝奪了被征地農民要求舉行聽證的民主權利。
4、調查工作不細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補償登記的項目逐項進行詳細的調查核實,填寫房屋設施、青苗等拆遷補償表。這項工作量大、專業性強、復雜、煩瑣,也很容易出差錯,要求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但在現實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達不到要求。
調查核實工作差錯較多:一是遺漏項目,幾乎每一拆遷戶都有補遺的問題。有的遺漏的項目還不少。二是適用補償標準不準確,被征地的農民之間互相比較,如果標準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來找你。三是適用補償標準隨意性大、不公正,關系好的標準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責任心不強,簡單粗暴,不向拆遷戶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導致拆遷戶產生抵觸情緒。
5、補償、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在現實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補償費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額到位。有的拆遷項目,拆遷戶將房屋拆除后,在過渡房內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還未出來。
二、如何解決征地拆遷存在問題
1、加大宣傳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尤其是村干部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城建規劃的宣傳,教育農民必須服從規劃,自覺遵紀守法,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政府應按規劃嚴格實施建設,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建立農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網絡,理順人戶分離關系,堅決剎住違規占地建房之風。
2、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拆遷有法可依。農房拆遷相關法律缺失,政策供給又落伍是造成農房拆遷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見的 行政法 規、規章的適用范圍均是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規定,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尚無規定,致使農村集體房屋拆遷在現實中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
因此,規范征收土地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盡快制定一部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們要根據 憲法 的原則精神,對涉及農房拆遷的一些具體政策和實際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規,規范農房拆遷行為。同時不管征地拆遷資金由誰買單,政府部門都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3、創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實解決農民生活的長遠之計。目前普遍實行的以貨幣方式進行安置,容易產生“分光吃光”的狀況,對于農民生活的長期保障和農村穩定是十分不利的。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安置問題,最根本的要著眼于農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過程上,為農民提供自我發展的空間,只有讓農民通過自我發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長遠生計,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考慮。
4、在開發項目中實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農民拆遷征地的積極性。如在寇家塬鎮橫溝村溫泉旅游開發中,該項目的建設必然會帶動當地的經濟發展,其征地拆遷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條件的契機,因此,開發投資方可嘗試讓被征地農民入股,以后在經營中按比例分紅,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開發帶來的利益,這樣不僅可以順利的征地拆遷,還可以幫助農民增加收入,以實現共贏。同時,在以后的旅游業或相關產業發展中,政府應承諾給當地百姓更多的實惠,比如在運輸、餐飲、稅收等方面給農民以優惠,或安置相關村民,使農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遷帶來的益處,以提高其拆遷征地的積極性。
征地拆遷的問題
三、征地拆遷中腐敗問題的原因?
1、法律法規政策不完善、不連續、滯后。
一些法律法規雖然對征地價格、土地補償金的發放標準、發放程序等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評估、公示等規定,存在補償標準不明確,使測量人員、評估者獲得了很大的利益空間,容易引發職務犯罪。法律法規還存在空白和滯后的問題。如村組干部在征地過程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無法可依,無法追究刑事責任。又如,土地補償費用的計算標準滯后于現實的社會經濟狀況,還有是相關政策沒有連續性。如在農業結構調整中的政策出現階段性的變化和反復等,這些情況都成為此類案件發生的誘因。
2、制度不健全,沒有監管。
征地拆遷補償的群眾監督制度、公開公示制度、工作人員之間互相制約制度、職能部門復查復核制度、直接責任人失職責任追究制度、征用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測量辦法和實地物證固定制度、財務制度等,沒有得到有效執行,甚至上述制度有的根本就不存在。如我們辦理的征地拆遷案件中,涉案人員所在單位的鎮黨委政府對征地拆遷補償工作根本沒有監督,缺乏應有的敏銳性、敏感性和責任心。而且在征地所需資金嚴重不足時,不但沒有去跟蹤過問資金流向,反而不斷打報告向財政要錢,同時盲目以鎮財政墊付,這就給不法之徒留下很多可乘之機。
3、主觀上黨紀、政紀、法紀意識缺失。
所有涉案人員造成犯罪的一個最為重要的原因就是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私欲過度膨脹,從而利用手中的職權進行違法犯罪行為。表現為“見錢眼開”的貪婪心理、蒙混過關的僥幸心理、難以自控的矛盾心理、深感吃虧的補償心理、貪圖享樂的虛榮心理、按“勞”取“酬”的交易心理、有恃無恐的攀比心理等等。正是在這些心理因素的驅動下,職務犯罪人員往往置國法于不顧,恣意妄為。隨之而來的是自私心理、貪利心理、權勢心理的產生,將“貪欲之害,律已之心、為政之德”忘得一干二凈,在工作中處處打自己的小算盤,時時想著謀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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