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在近幾年的發生頻率還是比較高的,小編經常看見農民工要工資難的新聞報道。什么是勞動合同糾紛?名律師來告訴你!想知道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那就看看下面的內容吧。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什么是勞動合同糾紛
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的一種。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都屬于勞動合同糾紛。《規定》對勞動合同糾紛列舉了七種情形:確認勞動關系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勞務派遣合同糾紛;非全日制用工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競業限制糾紛。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主要是指職工與企業就勞動關系存在與否、勞動關系終止與否和勞動關系有效與否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預防合同糾紛有哪些措施
1、充分了解《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2、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等狀況。
3、精心準備合同條款。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依據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名律師建議大家提前了解合同糾紛的預防措施,防止糾紛的出現,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如果大家對于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內容比較感興趣,可以咨詢名律師小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