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但是其中一方反悔了,可以解除合同嗎?名律師小編圍繞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糾紛,來給大家詳細說說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一起來看看吧。
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糾紛
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糾紛的法律依據
1、《合同法》規定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時,應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無須征得對方同意,這有利于保護合同解除權人的合法利益。但不可忽略解除權時一種形成權,只需要權利人的單方行為即可以達成意思表示,這可能造成合同當事人間權益的失衡和不對等。故此,法律在保障一方行使解除權時,同時賦予另一方異議權。即在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后,如果對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的效力存在異議的,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2、人民法院在審查合同是否解除時,需要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不能僅以約定或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而受通知一方未起訴表示異議就認定合同解除。合法解除權人應通知解除而涉訴后,法院負有審查解除權義務,也即當事人不提出抗辯,法官亦有法定審查職責。解除權人通過一定形式向對方表達了解除合同的意思且該意思表示為對方所知悉,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類型
因買賣二手房產生的糾紛類型大體可以歸結為三類:買方違約型、賣方違約型、中介違約型。前兩種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類型,后一種在實踐中幾乎很少見,三種違約類型絕大多數情況下是針對按揭購房的情形,因為在全款購房的情形下,加上中介方的參與,可以有效地完成買賣房屋的過戶手續,避免了糾紛的發生。
1、買方違約型
實踐中買方違約最為常見的情形就是因買方自身征信的問題,無法正常辦理目標房屋的按揭貸款手續,從而導致目標房屋無法順利完成過戶登記手續,一旦房價出現波動,買賣雙方的內心也隨之而動搖,故雙方的買賣合同也無法繼續履行,造成購房僵局。
2、賣方違約型
賣方作為二手房的坐擁著自然是在房價處于漲幅的巔峰時期出賣房屋才能盈利,買賣雙方即便是在中介方的介紹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若房價出現起伏,賣方便拒絕配合完成過戶手續,從而導致房屋交易無法繼續完成。
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糾紛
二手房買賣合同可以解除嗎
第一種:由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合同
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意思是當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之后,在買賣雙方均沒有開始履行合同中固定的內容之前,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通過協商解除該合同的。在我國的合同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合同法對于這種解除的規定在第九十三條,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種:法定解除合同
這里所說的法定解除合同,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法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享有解除權一方如想要解除合同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這種解除是有解除權的一方依據合同法中關于解除權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情況,由于這種解除會完全消除合同的效力,與合同應當信守的原則是背離的,所以合同法有著嚴格的限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該條的規定一般只有在當事人一方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才能使對方具有解除權,這就是理論上所稱的根本違約。
第三種:在具備約定解除條件時可以解除合同
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約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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