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的商品房合同上存在一些不明確的條款,很容易發生合同糾紛事件。名律師小編今天來給大家介紹的內容與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關,想了解具體內容的人一起來看看如何解決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吧。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什么是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預售方和預購方雙方約定,預售方在約定時間內將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轉移于預購方,預購方向預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書面協議。
簽訂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注意事項
認購協議書是購房者與開發商在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前所簽訂的文件,是對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在認購房屋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審查開發商是否具備商品房銷售條件
二、明確認購協議書法律效力
1、認購協議書中是否明確約定了房產交易的重要條款,比如:買賣雙方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定金條款、剩余房款支付期限及方式、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期限、買賣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條款。
2、購房者應在認購協議書中明確:“雙方經協商未能就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補充協議達成統一意見的,開發商應全額退還定金。”這樣可以為自身留有余地。
3、注意認購協議書中權利義務的對等性。目前多數的認購協議書都是開發商提供格式合同,對購房者的限制較多,而開發商基本不承擔責任。為了避免一方責任傾斜,在簽訂協議時要注意加上限制開發商行為的條款。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一)中止合同的履行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目的,在于排除合同成立以后,因后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而給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帶來的不公平后果,當可能造成這種不公平后果的因素被清除后,則不安抗訴歸于消滅,雙方仍應繼續履行原有合同。因此,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產生的是暫時中止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預購方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只是預見對方可能將不履行,而對方尚未毀約,預購方亦只能暫時中止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預購方在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給預售方合理的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這個合理期限以不超過30天為宜,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或是書面的。在合理期限內,預售方未提供擔保也未恢復履行能力,要求預購房履行合同,預購方可予以拒絕。在預售方應預購方要求在合理期限內提供了擔保,則不安抗辯權消滅,預購方應繼續履行合同。
(二)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預售方在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不提供擔保或者提供的擔保不適當,預購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基于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追究購售方的違約責任。我國不安抗辯權制度在賦予先履行方解約權的同時,并沒有規定先履行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一大缺憾,侵害了先履行方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應當賦予先履行方損害賠償請求權,表現在商品房預售糾紛中,預購方的損害賠償額應以預售方默示不履行交房等義務時的價格標準計算。
應當注意的是不安抗辯權的成立無須對方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而造成預售方不能履行原因有很多,有違約的情形,也有情勢變更的情形,因此在審判實踐中還應注意根據實際情況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排除不公平的結果,從而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性,不能因預售方在對自明顯不利的情況不同意提供擔保就機械地一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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