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任何一樁案件都是有法可依的,包括房屋合同糾紛。名律師小編將房屋合同糾紛案的法律依據整理了一部分出來,想了解的人可以進來了解。想知道房屋合同糾紛案的常見問題是哪些?看看下面的內容吧。
房屋合同糾紛案
房屋合同糾紛案的常見問題是哪些
1、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出售的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導致合同被解除的相關法律責任。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并且要求返還定金的應予支持。
2、開發商以欺詐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購房者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開發商采取欺詐的方式來交付房屋的,是侵犯了購房人的知情選擇權,開發商應該依法承擔逾期交房的相關違約責任。
3、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買受人先要付清所有的合同價款,出賣人才能履行交房義務的,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出賣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不構成違約。買受人以不安抗辯權進行抗辯,應當符合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和履行規范,否則,不安抗辯權不能成立。
房屋合同糾紛案的法律依據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的房屋買賣,是指城鎮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二手房”買賣。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意見處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的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協議已經具備了擬購房屋的基本狀況、價款數額、價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內容的,可以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可歸責于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買賣合同未能訂立,預約協議約定有定金條款的,應當適用定金罰則;沒有約定定金條款,或者定金處罰數額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守約方要求賠償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損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三條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的規定,在性質上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應作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房屋合同糾紛案
簽訂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1、購房合同中開發商簽字蓋章處不得是該樓盤當時的代理商或者房屋交易中介機構的信息,必須是這個合法項目開發商的簽章,代理商和中介應在其代理機構的位置上簽章。
2、購房合同是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的協議約定,無論是建設單位還是代理商或者中介,即便他們是掛靠在合法的開發企業名下的,也不能相信和他們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在法律意義上是不被認可的。
3、開發商簽章處除了該開發企業的公章,也要有開發商或者相關委托人的簽章,這樣才能更好地避免合同吧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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