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這里,合同糾紛的案情非常復雜,涉及到糾紛問題很多,名律師小編今天要給大家講講建筑工程合同法糾紛掛靠問題,想知道審理方法,了解什么是掛靠的人,一定不要錯過名律師小編分享的這篇文章。
建筑工程合同法糾紛
什么是掛靠
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如何審理建筑工程合同法糾紛掛靠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進一步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因此只要存在掛靠關系,掛靠方與建設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應當認定為無效。
建筑工程合同法糾紛
應付工程款利息是如何計算的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為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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