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買賣合同在法官的審判中案件是非常多的,在遇到這種事情中,會遇到很多是問題,那我們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就讓名律師帶我們了解一下審理買賣合同案件的注意事項。
審理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的特別效力規則
2012年5月10日最高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其中該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該條規定,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將其稱為最高法院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創設的“買賣合同的特別效力規則”。
最高法院參與該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的王闖博士也認同梁慧星教授的觀點,提出該規則的創設是為了彌補《合同法》132條與51條之間的漏洞。
注意事項
審理買賣合同
合同法和物權法。
1、普通動產在多重買賣合同時的履行順序
2、特殊動產在多重買賣合同中的履行順序
審理買賣合同案件糾紛的指導意見
一般性審查
1、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應注意對當事人身份真實性、姓名或名稱的準確性,以及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審查。
2、當事人為自然人的, 應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身份證明資料;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檔案、 社團資格登記證等登記資料;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發生變更的,應以變更登記資料為依據。
3、通過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除應確定各方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主體資格外,還應查明是否存在訴狀中所列訴訟主體與實際參加訴訟的主體不一致、訴狀中所載明的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與其身份證載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與其公章使用的名稱不符的情況,以及因訴狀中載明的當事人出生日期不準確而影響對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認定的情況。
4、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前,發現原告訴狀中所寫的被告姓名或名稱與被告身份證、工商登記材料登記、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稱不一致的,應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見,原告同意更正的,應準許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達訴狀后,被告也認為原告起訴的名稱與其實際名稱不一致的,裁定駁回起訴。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后發現上述錯誤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應準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征求原被告意見和進行相關更正的情況應記錄在案。
5、經審查發現,原告起訴的被告或第E人為自然人,而不具備訴訟行為能力的,應書面通知該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原告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參加訴訟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訴的,裁定駁回其起訴。
不管在什么時候,我們審理合同都是要注意的一些問題的,以上就是名律師小編為我們介紹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的注意事項的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