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都認為房子是一個家庭的根本,對土地有著深厚濃郁的情感。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會對一些舊城區進行整改,需要遷出原有住戶。有的拆遷戶可能不滿意拆遷條件從而拒絕搬出從而需要強拆,那么強制拆遷安置的條件有哪些?程序是什么樣的?
強制拆遷條件有哪些
強制拆遷實際上就是人民政府在征收過程中強行拆除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征收期間內,沒有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也沒有在人民政府下達的《補償決定書》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沒有履行交出房屋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沒有騰出房屋的,人民政府根據法院的裁定,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
名律師總結了下,強制拆遷安置一是要有人民政府申請,二是有補償決定,三是有沒有達成協議,四要有征收決定。這個時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強制執行。
強制拆遷安置
強制拆遷房屋合法程序
強制拆遷房屋的合法程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強制拆遷安置
最高院對于強制拆遷的規定
名律師介紹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表示,《規定》充分考慮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案件中,可以通過四個方面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手段:
1、當事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補償協議達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3、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征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
4、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系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
名律師提醒您,未經裁決時是不能實施強制拆遷安置的。強拆之前有一段時間供住戶自行搬出,未按規定補償的也不能進行強拆,強拆時也要有公證人對房屋以及房屋內的物品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