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房屋的拆遷安置,是需要有賠償補助的。那大家知道拆遷安置補償范圍有哪些嗎?還有,對拆遷安置案件糾紛如何處理呢?下面就一起跟名律師小編來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吧。
拆遷安置補償范圍有哪些
1.貨幣補償安置款;
2.一次性補貼費;
3.拆遷基地口徑補貼費;
4.增搭建補貼費;
拆遷安置案件糾紛
5.高層房屋補貼;
6.非居住面積補償;
7.早簽約獎勵費;
8.搬遷獎勵費;
9.速搬獎勵費;
10.建筑面積額補貼費;
11.房屋裝潢補貼費;
12.搬家費;
13.特殊對象補貼如大病特困補貼;
14.設施移裝費:電話、煤氣、有線電視、空調、熱水器、電表;
15.過渡費;
16.交通補貼;
17.個案補貼費;
18.其他。
拆遷安置案件糾紛如何處理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被拆遷人拒絕搬遷或反悔的,拆遷人因此而起訴的,作為民事案件審理;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作為行政案件處理。按照這一規定,此類案件的審理所適用的程序是統一了,但它沒有從該糾紛的法律關系入手,而是以房屋的拆遷當事人是否達成協議為標準來劃分。這就形成了實體內容相同,但因處理方式不同而強行加以區別的情況,混淆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應有性質。
對此問題的爭議,實質上是對以下三個方面的認識問題:
1、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當事人法律關系的界定;
2、主管部門的裁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3、最高法院(1996)12號批復是否存在商榷的地方。
小編認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性質為民事法律關系,即使經主管部門裁決,也仍然屬于民事關系,拆遷裁決是主管部門對拆遷的民事行為進行調整,類似于勞動仲裁裁決,屬于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依法居中裁決而并非具體行政行為。其理由為:城市房屋拆遷的主體主要是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他們之間對拆遷安置補償發生爭議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雖因協商不成申請主管部門裁決,并沒有改變其性質,且裁決也只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地處理雙方的爭議。房屋拆遷中涉及的行政行為,如頒發拆遷許可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該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提起行政訴訟。討論的案例中被拆遷人對拆遷并無異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僅僅是在拆遷補償、安置方面達不成協議,其民事性質并未改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這種關系并不因為經過裁決而轉變成為行政行為的關系。
試想一下,如果當事人雙方因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發生了糾紛,經主管機關裁決后,雙方當事人卻又另行達成協議并已履行完畢的,如何處理該行政裁決就成了一個難題。在雙方已經協商處理并已平息糾紛的情況下,而且是拆遷人自愿補償的,并沒有用國家的一分錢,國家沒有必要再去挑起已平息的爭端。但如何處理此處的行政裁決就成了問題,反而影響到了行政機關的威信。
拆遷安置案件糾紛
閱讀了上文名律師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拆遷安置的補償范圍以及對拆遷安置案件糾紛如何處理有大致的了解了。如果大家想知道更多拆遷安置的法律知識,可以多關注一下本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