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些老工傷個體來說,由于之前的企業或者公司并沒有保留相關資料,所以在認定的過程中比較棘手,那么老工傷賠償的文件中的補償規定有哪些?什么是老工傷?一起聽一下名律師的介紹吧!
工傷賠償
一、什么是老工傷?
老工傷,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于“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于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老工傷”的規范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著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后,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
二、老工傷賠付的困難有哪些?
在實施工傷保險統籌以前發生的工傷,企業支付了醫療費用并發放部分或全部津貼后,往往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一旦工傷職工舊傷復發,輔助器具安裝問題出現,企業就無法解決,導致矛盾積累。另外,由于各企業經濟效益有好有壞,這部分工傷人員能否享受相關待遇或待遇的高低各不相同,導致實際享受待遇上的不平等,特別是老工傷矛盾突出、經濟效益又差的企業,其負擔十分沉重。
三、老工傷賠償的文件中的補償規定有哪些?
目前關于老工傷復發,僅限于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且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者,才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意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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