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誰出?這個問題對于派遣工人來說是有點復雜的,畢竟有些公司為逃避責任會選擇推來推出,這個對派遣工人是極其不利的,接下來我們可以攜手名律師一起來看一下相關的資訊吧。
工傷賠償誰出
工傷賠償誰出
在勞務派遣的法律關系中,勞務派遣單位,實際用人單位和派遣勞動者共有三方,如果發生工傷事故時,容易發生糾紛。因此,工傷如何識別責任方呢?
2009年2月,李某與一家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被派往一家食品公司擔任保安。 2010年3月,李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他的左腳被截肢,肇事者逃離。李某希望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賠償工傷,但被拒絕了。
李某申請了工傷和工作能力等級評定,被認定為六級傷殘。用人單位食品公司不僅沒有同情心,而且由于李的受傷缺勤而被解雇,社會保險被暫停。結果,李某無法通過社會保險獲得工傷賠償。李某別無選擇,只能采取法律措施要求公司賠償。此案已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支持李某的賠償要求。
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采納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意見,增加了食品公司對被告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但最后判決,李某主張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由用人單位協助到社保中心辦理。李某和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均提出上訴。最后,二審法院改判,李某的所有請求都得到了支持。
工傷賠償誰出
對于因工受傷的派遣工人,法律法規有以下規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被派遣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系因用工單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單位存在過錯的,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格主體,當然享有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主張工傷賠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用人單位是派遣工人的勞動管理部門,兩者之間的關系具有一定從屬性和經濟依賴性,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工作中的意外傷害勞動者有權主張工傷賠償,勞動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在接受工傷保險責任后是否可以向用人單位追償,應當按照雙方簽署的協議處理。
讀完這篇文章以后,相信大家對工傷賠償誰出的話題已經有了更深的了解了,大家遇到工傷一定要明確是誰的責任,這樣追究起來才會更加順利獲得賠償款,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那就關注名律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