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很多人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就是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很多人都會不知所措,遇到這種情況都不知道怎么解決,下面我們跟隨名律師來了解一下關于勞動糾紛賠償標準。
勞動糾紛賠償標準 什么是勞動糾紛
勞動糾紛也稱勞動爭議,是指勞動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販過程中,就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系所產生的爭議。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建立勞動關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系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勞動糾紛賠償標準
勞動糾紛賠償標準
(1)12年的限制范圍:
原則:計算年限不受12年限制。
例外:A.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3倍的,受限;
B.2008年之前的部分,因協商一致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受限。
提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在2008年不受社平工資3倍限制,也不受12年限制。
勞動糾紛賠償標準
(2)分段計算:
A.2008年之前,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B.2008年之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就是名律師介紹的關于勞動糾紛賠償標準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你了解,讓你更了解到勞動糾紛是什么,一旦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