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的法規有很多,大家知道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有哪些嗎?哪些是屬于違法辭退的情形?下面名律師為大家介紹一下。
勞動法辭退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有哪些?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勞動法辭退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定有哪些?哪些是屬于違法辭退的情形?身為勞動者,我們都必須了解這些,如果大家有勞動糾紛的問題,可以咨詢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