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用人單位要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產生勞動糾紛時,作為維權的依據。大家知道勞動糾紛的類型有哪些嗎?勞動糾紛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呢?還有,勞動糾紛律師費標準是多少?今天就跟名律師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勞動糾紛四大類型: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不適合在單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令其脫離本單位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除名是用人單位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勞動者,依法解除其與本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分。辭退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規程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又不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勞動者,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后,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分。辭職是勞動者辭去原職務,離開原用人單位一種行為。自動離職是勞動者自行離開原工作崗位,并自行脫離原工作單位的一種行為。上述情況均導致勞動關系終止,也是產生勞動糾紛的重要因素。
勞動糾紛律師費標準
2、因執行國家的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得的勞動報酬。保險主要是指工傷、生育、待業、養老、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于補助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的職業技術培訓。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采取的各種保護措施。由于上述規定較為繁雜,又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不僅容易發生糾紛,而且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3、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確立勞動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勞動合同糾紛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過程中,都可能發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糾紛。
此外,根據勞動糾紛當事人是否為多數和糾紛內容是否具有共性來劃分,勞動糾紛糾紛還可以分為集體勞動糾紛和人勞動糾紛,等等。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應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過期,法院將不再受理。
勞動糾紛的處理程序
勞動糾紛的處理程序有調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
一、調解程序: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糾紛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勞動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不經過調解程序,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反悔的,仍然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仲裁程序:
仲裁是處理勞動糾紛最重要的程序,是法定的必經程序。不經過仲裁,當事人就無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程序介于調解與法院判決之間,既具有調解程序的靈活性,又具有法院審判的權威性和法律強制效力。
勞動糾紛當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員會裁決后,對裁決不服時,才能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不予受理。我國勞動糾紛的仲裁實行的是一裁二審,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而不是采取“裁審擇一”的體制,即或選擇仲裁、或選擇訴訟的制度。
三、訴訟程序:
勞動糾紛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糾紛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勞動糾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提起勞動糾紛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裁決不服而起訴,不能起訴仲裁委員會,也不能直接就勞動糾紛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適用于民事訴訟程序,采取兩審終審制,即勞動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的,當事人必須執行,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至此勞動糾紛處理程序終結。
勞動糾紛律師費標準
1、聘請律師的訴訟費是根據要委托人的訴訟管轄地點、委托人的案件證據是否充足及復雜程度工作任務量的多少再結合國家相關法律機構規定的案件的委托收費來評估律師費的。訴訟費由原告預交,判決后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沒有完全勝訴的,則按比例承擔。
勞動糾紛律師費標準
2、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托人協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為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通過上文名律師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勞動糾紛的處理程序以及勞動糾紛律師費標準有一些了解了。現在很多糾紛無法協調解決的,可以找律師幫助,各地區的律師收費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大家可以多了解一下。